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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种常见的普洱商标注册套路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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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种常见的普洱商标注册套路要警惕

作者:普洱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08 08:11:55

商标法规定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14个月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国家商标局早已取消了指定代理机构,尤其是在2003年之后,任何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和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合法开展普洱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有家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了一件纳闷事,说公司请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商,申请4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结果代理商却告知公司,有另外一个地方的公司准备在网络注册他们公司的商标。后来又说公司其余没注册的40个类别,也被另一个公司在网络上提交了申请,申请若被受理,公司的商标申请就可能面临被驳回的窘境。后因这家公司及时咨询了蓝盾知识产权,这场商标代理骗局才未能得逞。目前商标代理骗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1、谎称有人欲将你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我们可为你公司保留优先申请权,如你公司不需将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将提交对方的申请。工商部门提示:抢注商标情节实属捏造,保留优先权子虚乌有,广大企业谨防上当。

2、谎称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提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注册已经被商标局受理,商标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公告》为准。成功注册一件商标一般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3、谎称是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工商局提示:申请商标注册是企业的自主选择,工商部门不会要求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更不会招揽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4、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商标注册。工商部门提示: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熟人好办事是人们的习惯思维,某些商标代理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会经常告知或暗示申请人,代理机构与商标局有关系。据悉,商标局有5个审查处,每个审查处有对应的审查类别,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按照审查进程随机分配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受理后,起码需要一年以上时间才会被送到审查员手中,每个商标的审查都要经过各审查处的多个工作环节的审查和复核。

而且,商标局还要对审查员不定期调整变动,最终某一个商标被分给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事先是根本无法确定的。所以,所谓拿商标局有关系来说事,保证成功之类的承诺,完全是忽悠人的,是彻头彻尾的谎话。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拼“颜”时代的到来,大家在购买商品时除了关注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关注其外形美观。不管是商品的质量还是外形都能为公司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部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常分不清商标和产品外观包装的区别,今天就来跟大家简单谈一谈。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公司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标记。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会有不同系列的产品。比如我们熟知的——农夫山泉,它就有不同的产品线:矿泉水,果汁类,运动型饮料,茶饮料以及维他命水。而且不同产品会打上不同产品线的商标。 

所以,商标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记。但是毕竟商标只是包装中的一小部分。肯定有人就要问了,为什么申请商标时,不把整个包装注册商标呢?一方面,商标就是保护这个小标识,商标注册不允许带上整个包装。另一方面,产品的商标一般是相对恒定的,而产品的包装却是会根据时代大众审美改变。 一些混淆性的包装的产品,他们的商标明显不同,甚至都是合法注册的。但是仅仅商标不同,整个包装却相似的话,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为普通的消费者往往不太关心具体的商标,更多的时候是凭借包装来购买的。 

可见,商标不同,如果包装也没有保护,必然会受到侵权的困扰。所以产品的外观包装,必需申请外观专利,以给产品更多的保护。外观侵权案件最出名的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其实一直争的就是这个外观专利权。最终以王老吉胜诉而结束,这场受人瞩目的外观专利之争其意义远不止于胜负,最大的警醒就是中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果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包装及时申请专利的话,就意味着其外观设计享有独占权。如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都会挑选一些新潮,外观精美的产品,设想一下,假如产品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了一个产品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有外观包装设计一模一样的产品时,这将直接会影响到该品牌的口碑,造成销量的下滑。而且遇到这种抄袭情况发生时,却没有外观设计专利,甚至连告其他公司侵权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在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申请外观专利,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若临渴而掘井,往往大错已经铸成,悔之晚矣,企业应未雨绸缪,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 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